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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淺談完全犯罪 



        在談「完全犯罪」(Perfect Crime)之前,讓我們先聊聊「犯罪」這檔事。


        容我在此摘錄(部分)推理傳教士詹宏志先生在《聰明的瑞普利先生》一書導讀中所陳述的文字:


        在偵探小說剛誕生的上古時期,或者說在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還未退休的時候,偵探小說家對犯罪的看法是很一致的,也就是說小說家們都覺得犯罪就是冷血,犯罪就是反社會,犯罪者大多道德鄙下,犯罪者應該繩之以法。就像福爾摩斯提到犯罪者時總是說:「真是一個冷血的惡棍!」



(《聰明的瑞普
先生》,遠流,
2006716



        請注意彼時(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)偵探小說家如何看待犯罪:反社會的、有違道德與法律的。即在偵探小說的書寫架構下,斷不得出現逃離制裁的犯罪者,以及正義未獲伸張的犯罪情事。相反的,如果真實世界出現未解懸案時,一批小說家便會跳出來,在虛構的故事情節中挖掘線索、推敲真相,將真凶繩之以法,讓百姓不再受到精神威脅,夜深閉戶熄燈後得以安眠──知名的「開膛手傑克」一案便是一例。


        對照起那個年代,我們所見的偵探小說作品,即使事涉犯罪,也是相當「紳士」氣度的,哪怕是怪盜亞森羅蘋、還是福爾摩斯的死對頭莫里亞提教授,鬥智競爭的遊戲性質高過殘暴死亡的血腥之氣。


        然而,讀者們終將發現,偵探小說家們實在太仁慈了,仁慈到不忍將現實的殘酷面呈現在讀者面前,從而開始渴望了解真實犯罪的面貌,想要探究犯罪的動機。於是,在浪漫主義與寫實主義引導下寫成的偵探/犯罪故事,便有了不同風味;對「完全犯罪」的詮釋,也採取了不同手段。


        好,我們回過頭來談談什麼是「完全犯罪」。


        首先必須有犯罪之事實,且應該是有計畫、有預謀的行動,其犯罪目標設定在不被他人以道德與法律的標準定罪──符合以上各點,基本上才能算是「完全犯罪」。不過,「完全犯罪」與棒球場上的「完全比賽」、「完全打擊」很不一樣的地方,一是後者有既清楚又簡單的規則判斷「誰完成了完全比賽/打擊」,前者沒有;二是後者可以清楚查出誰締造了這項殊榮,但前者實在很難──除非是在推理小說情節中。


        原因很簡單,如果有人聲稱幹下一樁漂亮的「完全犯罪」,至少得提供與犯罪事實相關的行為證明,那麼,這些足以證明犯罪者行為經過的種種證據,勢必也將成為定罪的鐵證。要是發生在推理小說之中,則可藉由第一人稱自述或第三人稱全知的觀點,讓每一位讀者都成為見證者,但得以在虛構的故事中逃離被定罪的命運。


        在此簡單分析推理小說中「完全犯罪」的幾個「成功」模式:


        1. 犯罪事實未被確認:現實世界中,犯罪情事不會被「自動」確認,一定是經過被動發現/確認後,例如一具遭他殺的屍體、一樣被竊的物品、一名被報案宣告失蹤的人等等,才會展開後續調查。因此,如果能湮滅犯罪事實不被發現,就有機會完成「完全犯罪」。


        2. 消除破壞犯罪線索:CSI影集的推波助瀾下,犯罪者越來越懂得消去指紋、DNA這些生物識別證據,知道用漂白水擦拭血跡以避免偵測等等,破壞種種「犯罪痕跡」。但在消除犯罪線索的同時,同樣會留下「抹去」的紀錄,例如使用了什麼藥品、手段、技術等等,再次暴露犯罪者的身分背景,對於有經驗的犯罪調查員來說,仍能找到對應解決之道。


除了採破壞性的方式消除犯罪線索外,加入不必要的、混淆調查用的額外物質資訊,汙染犯罪線索,也是目前推理小說中常見的手段。


        3. 切斷與事件間的關連性:這點比較回歸到古典推理小說的「詭計操作」面,例如製造不在場證明,顯示犯罪者與事件間的關連性不高;或隱藏、轉移現代犯罪小說越發注重的犯罪動機調查,離調查圈越遠越好。


但也有正好相反的切斷方式,就是將所有線索直指某個身份後,再將這個身份消去,例如製造假死亡後取得新身份,以達成完全犯罪。


        4. 缺乏制裁手段與力量:完成犯罪行為後,利用前述法律或道德無法規範,或規範界線模糊尚有爭議之處,來逃離制裁。例如常見以精神失常、行為失序作為脫罪理由,或遠走高飛前往無法引渡與制裁的國家等等。


        以上四點只是簡單分類的結果,並不代表遂行「完全犯罪」的要素,甚至我們常在閱讀此一題材的小說時,往往看到只是因為巧合、運氣,促成了完全犯罪──不過在推理小說的書寫上,這可就不夠漂亮、叫讀者在心底暗自扣分的了。但在現實生活中,又有多少懸而未決犯罪事件是因此造就的呢?值得大家好好思考一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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